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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43:56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的事,当事人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它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实现劳动权利的行为,当然劳动合同的履行要以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自然倾向,劳动合同自然增加的义务,双方也应当履行。

  附随义务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未作约定,也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当然义务: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忠诚义务,包括工作尽力避免用人单位利益受损害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害、不得为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工作过程中遇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立即汇报等。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等义务,包括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和休息休假、以及为劳动者提供发展机会等。

  (二)劳动者亲自履行原则。劳动者亲自履行,是指劳动者必须本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经过慎重选择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选择了劳动者,就是选择了该特定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能力,而不是选择了一般的劳动能力。所以,劳动者只能以本身蕴涵的为用人单位所选择的劳动能力亲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三)继续履行原则,即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未出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条件没有较大变更时,劳动合同一般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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