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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44:25

  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通常情况下,它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例外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依法订立的原则,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提出变更要求。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向对方提出,并说明理由、内容和具体变更方案。

  答复及协商。接到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协商解决。

  达成书面协议。双方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后,应当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合同亦可以实际履行情况推定成立与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及时提出,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即视为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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