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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不同阶段纠纷预防措施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05:52

  1、针对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的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为此严格工程招标管理,按照严格的招标、投标和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严禁“皮包”。

  2、针对合同缺陷问题,应当尽量要避免争议,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熟悉和掌握国家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了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与造价的关系,并且秉承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签定施工合同,实现双赢,把一切有可能发生的争议,都在合同谈判阶段就解决好。为此可以在起草合同,商谈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要求有建筑工程方面的律师参与,这样既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且能够更大化追求利益,并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针对工程建设资金准备存在的问题,建设前期要加强立项管理,打足资金,保障资金到账。避免后续麻烦,及结算纠纷。

  对于“三通一平”不充分的问题,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之前要努力做好准备调查工作,充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结算纠纷问题。

  4、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结算纠纷应严格把好设计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从严控制总造价。认真仔细做好隐蔽记录工作,完整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争端问题,具备相应资料。

  5、针对竣工结算时,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瞎指挥;要力争“不漏、不重、不错、不乱”,并尽力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师主持结算工作。结算纠纷一出现,较理想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可请中介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执行。

  由于建筑产品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干扰因素多、生产时间较长,许多责任范围难以明确界定,许多工程隐含着结算价纠纷,故业主、承包商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设法消除或减少诱发因素,尽量避免工程竣工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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