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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53:22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再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两条规定相结合,更为有利地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2)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3)关于成年子女索要高校学费的问题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是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给付抚养费范围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为准。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在知识经济时代实际上就是就业投资,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深,就业条件就越优越。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自己承担继续深造的费用,因此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大学费用只属道德上的义务,其目的是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 凭自己的劳动收人完成大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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