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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那些事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5:39:51

  说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那些事

  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优势

  科技成果通过作价投资,能够建立起课题组研究科技人员和企业的长期联系,使得科技人员对本成果不断跟踪研究、提升和深化,使成果不断创新,而不是一次性使用,有力保障科技成果价值增值、升值,这种转化比许可、拍卖意义更大,这也是我国比较缺少的一种转化方式。

  二、什么科技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比例?

  以科技成果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科技成果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三、科技成果出资最多能其所占注册资本的多少?

  (一)公司法

  立法有个变化过程,2004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4年公司法修改将比例提升到百分之七十。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比例限制。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科技成果、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没有比例限制。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一)股东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科技成果的评估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五、出资注意事项

  (一)权属要清晰

  以科技成果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二)应依法作价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联系方式。

  (三)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科技成果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资资产贬值与出资责任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科技成果的时效性

  有些科技成果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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