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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

来源: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点击:时间:2017-05-27 14:43:53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范畴,其管辖与其他民事诉讼无别,同样适用基本的管辖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一般原则。

  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适用以下情形: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8、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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